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三)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