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二)在高架桥、城市快速路行驶;

(三)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规定;

(四)醉酒驾驶;

(五)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手中持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牵引动物;

(九)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证、号牌;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