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