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人和乘车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保持制动器、喇叭、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

(四)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载物的长、宽、高符合法定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