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二)驾驶人和乘车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三)保持制动器、喇叭、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四)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五)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载物,载物的长、宽、高符合法定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