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