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水资源开发利用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争议各方不得改变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