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