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