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