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