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弃耕农业生产用地二年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资产使用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