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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资产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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