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产的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草地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自治州自治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