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集体土地资产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乡(镇)、村居民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