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乡(镇)、村居民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