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集体土地资产的使用第二十条已废止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联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转为国有,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的条件。集体土地资产转为国有后,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州自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