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