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未建立首期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经业主共同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维修资金的补建或者再次筹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