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代行管理。

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接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并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