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陕西省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未提供专用票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业主申请不动产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缴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