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全方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创建活动组织网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