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