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