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建立应急队伍,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队伍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