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