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