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