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