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