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国家机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时,应当先进行免职表决,后进行任职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批准罢免案和接受辞职决定进行表决时,可以赞成,也可以反对或者弃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