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者调离本市的,其市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