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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三十条

有效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提请机关在其处分决定下达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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