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和在职期间去世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