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工作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改变的,不再履行任职程序,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