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供职发言材料印发常委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拟任命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继续提名担任原部门领导职务的可以不再作供职发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