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应当形成会议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代表通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