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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成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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