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