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