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