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应当指导、督促其整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