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应当指导、督促其整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