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