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