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未依法对地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改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