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化服务进行规范引导。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