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标准化服务保障和合作交流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