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服务,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研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标准比对分析,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纳入实验室能力建设范围,按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为社会团体和企业提供试验验证等专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