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主导或者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作为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管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主导或者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