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