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