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其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