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